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交还案涉两套房屋的使用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事实依据系《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该协议书第四条中明确载明了上诉人一家三口(包括前夫及小孩),系被拆迁人即被上诉人乙方的家庭成员。《安置协议》第五条明确是按列于家庭人口情况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是按照政策家庭成员每人可安置45平方米。上诉人与前夫合计90平米,小孩系独生子女,安置45平米,再享有优惠政策45平米,共计90平米。上诉人和前夫对案涉安置房屋的归属约定全部有上诉人享有,故,上诉人依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事实,对案涉两套各90平方米的房屋取得具有合...(本文书还有41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