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绿色农华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农华公司)与被告佟**、陈*,第三人北京智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色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佟**、陈*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张**,第三人智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绿色农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佟**、陈*按照《内蒙古龙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第四条第2款(c)确定的价格〔即按照投资总金额本金+10%年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增资之日起,按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算,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利息,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整年计算利息,从2016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5日,本息金额为16000000+(16000000×10%)×5=2400万元)回购绿色农华公司所持有的...(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