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漠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建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漠河市人民法院(2021)黑27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审诉讼费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张**被蜱虫叮咬致死不是在上诉人工地发生张**是2020年8月4日离开,不是2020年8月7日请假回家的2.根据被上诉人自述,2020年8月6日身体感到不适,8月7日请假回家,于当日下午14点31分去塔河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后,8月8日又到漠河市人民医院检查,这与正常的就医习惯不服事实是2020年8月4日张**离开工地去呼中采山,在呼中被蜱虫叮咬后去塔河县人民医院救治3.被蜱虫咬伤后2-3小时之内就会病发,张**发病属于急性森林脑炎症状,这与被上诉人称被蜱虫叮咬的时间是2020年7月19日不符4.证人郭某、李*的证明不应予以采信,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实郭某和李*是被上诉人通过金钱贿赂而出具的证人虚假证明,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本文书还有53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