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与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5887.17元、利息1177.32、违约金976.66元,合计8041.15元(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3日,此后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经对被告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向被告核发了一张卡号为62×××40的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被告多次使用该卡消费,但没有按《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章程》、《桂林银行漓江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截止至202...(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