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上诉人泗阳县公****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蒋**、安徽电信********、葛**、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苏13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6-09
  •  
  • 【案例概要】

    事实和理由:一、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在巡查时发现安徽电信工程公司占道施工,已经向其作出要求和警告,要求其设立警示标志,不妨害道路通行,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且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在巡查时,并未发生本案漏油事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站有定期巡查的义务,但并非24小时巡查,本案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三、杨*在经过施工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其应对自身发生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被上诉人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不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安徽电信工程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蒋**、葛**未到庭陈述意见。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免责声明: 本网站登载的信息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依法公开的信息,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向用户如实展示,并不主动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受限于现有技术水平、各信息来源网站更新不同步等原因,不对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请您在依据汇法网服务相关信息作出判断或决策前,自行进一步核实此类信息的完整或准确性,并自行承担使用后果。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信息,需要加以屏蔽,请 点击此处 我们尽快为您处理。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推荐律师更多>>

    林琼
    林琼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185)例 合同:(8740)个
    陈安定
    陈安定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1080)例 合同:(4320)个
    卢愿光
    卢愿光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875)例 合同:(3575)个
    任立华
    任立华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387)例 合同:(1600)个
    王军强
    王军强邀请
    擅长领域:
    案例:(290)例 合同:(1160)个
    信用风险咨询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