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泗阳县公****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蒋**、安徽电信********、葛**、中国移动**********、中国移动***************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一、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在巡查时发现安徽电信工程公司占道施工,已经向其作出要求和警告,要求其设立警示标志,不妨害道路通行,已经尽到管理义务。且泗阳县公路管理站在巡查时,并未发生本案漏油事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站有定期巡查的义务,但并非24小时巡查,本案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三、杨*在经过施工路段时,应当减速慢行,其应对自身发生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被上诉人杨*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泗阳分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不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安徽电信工程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蒋**、葛**未到庭陈述意见。
杨*向一审法院起诉...(本文书还有2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