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牟**、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楼房买卖转让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楼房买卖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转让给原告,后原告将房款给付被告后经查询,涉案房屋已由被告转卖给他人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牟**辩称**房屋买卖合同是原告逼其签字的,原告让被告签字时其不相信被告已经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了。
案经送达,张**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7日,牟**、张**原系夫妻关系,作为卖方(甲方)与作为买方...(本文书还有2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