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220.34元。2.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1日7时33分许,被告魏**驾驶×××号小型轿车,途经嵊州市浦南一路浦东五路路口地方时,与原告驾驶的嵊州*******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嵊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魏**负本...(本文书还有1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