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公司)与被告王**、刘**、宁城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于**,被告刘**及其与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丰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裁判对查封标的物“登记在王**名下位于***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17××**)价值11万元**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17××**价值11万元**号楼**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1:17××**值11万...(本文书还有1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