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思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币种下同);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
理由:2018年,赵*亮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由被告为其担保,2020年3月23日因为借款时间太长了,原告找到赵*亮及担保人董**重新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人为赵*亮,担保人为董**,近期原告向赵*亮索要欠款,但赵*亮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董**系担保人,负有偿还义务,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