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3,男,1958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上诉人张某1、张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1)鲁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1、张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1.一审称被上诉人张某3“无固定经济来源”,不符合事实。被上诉人与后妻开了裁缝店,也卖箱包,其收入足以维持其家庭生活需要;另外被上诉人一直交纳社会保险费,至今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其退休金足以维持其生活需要。所以一审认定其无固定经济来源是不符合事实的。
2.上诉人张某1至今失业在家,没有收入来源;上诉人张某2,三个女儿均为残疾人,一家五口全是低保户人员...(本文书还有3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