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莲花公司提供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2017年10月26日莲花公司与国人公司曹*鑫诚国际d地块项目部、锦上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销售合同1份,共7页。拟证明:莲花公司与国人公司、王*、锦上公司分别构成了商砼购销关系和担保关系。第二组证据:1.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7月5日莲花公司向国人公司曹*鑫诚国际d地块1#、2#楼施工项目供应商砼明细表1份,共4页。2.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7月5日莲花公司向国人公司曹*鑫诚国际d地块1#、2#楼施工项目供应商砼供货单明细表1份。3.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7月5日莲花公司向国人公司曹*鑫诚国际d地块1#、2#楼施工项目供应商砼供货单775张。拟证明:莲花公司先后向国人公司、王*供应商砼的数量,供货价款共计4442892元。第三组证据: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6月27日王*向莲花公司支付商砼款明细表1份,共1页。该证据证明:王*先后6次向莲花公司支付货款1090000元。第四组证据:2018年7月16日王*向莲花公司出具的欠条1份,共1页。拟证明:截止2018年7月16日,经双方结算,国人公司、王*共拖欠莲花公司货款3442892元,此款应在2018年7月25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清,按月息贰分计息。2019年6月27日,国人公司、王*偿还莲花公司90000元,尚欠3352892元。按月息二分计息,截止2021年1月12日利息为2002500元。附利息计算方法1份:①2018年7月25日至2019年6月27日利息为762000元(3442892元×0.02元÷30天×332天=762000元)。②2019年6月27日至2021年1月12日利息为1...(本文书还有6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