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011年至2021年)4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0万元按年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计至款项还清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996年11月28日,原告将在河北邢台水产海鲜送货生意交予被告进行打理,双方于当天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负责帮忙协调酒楼关系以及与他人之间的竞争关系,被告每月支付5000元工资给原告直至邢台生意终止。协议...(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