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第三次开庭原告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赔付原告损失82140元,其中房屋损失48000元、财产损失34140元。第三次庭审过程中原告将房屋及财产损失诉讼请求变更为93877.8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平安民用燃气家庭财产保险”和“平安民用燃气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室内财产保障保额...(本文书还有3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