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鹏辉与被上诉人陕西得恩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得恩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鹏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张**以及被上诉人陕西得恩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鹏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0)陕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判决依据的《赔偿协议》、《询问(调查)笔录》,是陕西得恩祥公司以恐吓、拘禁、威胁等方式非法获取的,该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应作为法院审理、判决的依据。第二、原审判决的赔偿款50万元,除了上述非法证据外,再无任何证据支撑,50万元完全是陕西得恩祥公司凭空捏造,原审并未查清,属于事实不清。第三,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南鹏辉系陕西得恩祥公司公司员工,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如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赔偿,而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故陕...(本文书还有4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