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罗**、何*、何**、罗**诉被告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罗**、何*,何**诉讼代理人何**,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那录”屯级道路的侵占,并将侵占的道路恢复原状供原告通行使用;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田*县小地名“那录”的屯内道路是原告五户进屯的唯一通道,同时也是本屯群众通往农田劳作的必经之路。该道路由罗**、何**、何*、罗**四户于2006年人工开挖形成,2013年、2015年间因国家一事一议两次进行道路硬化完成。旧州至那腊××路修建期间,施工单位路桥公司占用了部分道路,二级公路建成后,路桥公司将该地平整后退还给原告等人使用。2020年2月份,被告擅自占用“那录”的屯内道路及路边空地,并找挖机平整后开挖地脚准备建房。五原告...(本文书还有2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