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上诉人提交杨*连2013年9月24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一张,内容为杨*连欠杨**63000元,定于2013年10月底还2万元,11月底还2万元,12月底到2014年1月5日前归还23000元。杨*连认可该《还款计划》是其出具。上诉人还提交王*农场2000年、2001年的部分付款单,证实该农场经常付给其现金,故其经常持有现金。上诉人还提交了其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经济能力以及经常取现。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以上证据根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对以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本文书还有5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