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袁**、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8月1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袁**、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决驳回袁**、袁**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袁**、袁**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袁**、袁**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袁**、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黄**向袁**、袁**返还115000元;2.依法判令黄**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