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上海安锐盟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锐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被告安锐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安锐盟公司支付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955.1元;2.判令安锐盟公司支付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766.68元;3.判令安锐盟公司支付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50.02元;4.判令安锐盟公司支付兰**停工留薪期工资18200元;5.判令安锐盟公司支付兰**劳动能力鉴定费700元及鉴定检查费309元;6.判令安锐盟公司支付兰**护理费25200元;7.判令安锐盟公司支付兰**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8.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