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偿还自2017年2月6日至2021年2月6日期间的利息并按约定年息1分计算利息,2021年2月6日后的利息按照lpr的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原、被告在原告处达成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400000元,借款利息为年息1分,约定借款期限为四年。此款在宁城县原告家中交付。2017年2月6日被告为保证履行自愿以蒙d96755号菲亚特小型汽车,蒙d×××××号克莱。
斯勒小型汽车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此后原告多次通过不同方式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均以暂时没有钱等有钱就还为由推托至今未还,故具状起诉。
被告张*...(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