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春百路汽车用品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隋启和、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送店维修,为保障正常上下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5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折价损失10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因送点维修期产生的必要费用。(高**、燃油费、食宿费、误工费),合计1...(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