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丛亚新为与被上诉人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丛亚新,被上诉人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丛亚新上诉请求:依法对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1)黑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予以改判,改判丛亚新不予偿还陆**借款本息209,10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7日,丛亚新向陆**借款400,000元,约定6个月还清,利息40,000元。丛亚新收到借款当日为陆**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8月8日、8月9日、8月15日和9月18日,丛亚新总计还款435,000元,与双方约定的利息相差5000元,陆**予以减免。2018年5月20日丛亚新拟向陆**借款,陆**没有实际支付,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陆**在一审中也没有证明该次借款实际给付。
陆**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均认可2016年12月7日丛亚新从陆**处借款400,000元的事实,陆**认可收到丛亚新支付的435,000元,但丛亚新与陆**之间共计有三笔款项往来,分别是200,000元、300,000元和4...(本文书还有5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