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2020)黑07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顾**、被上诉人太平保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太平保险给付孙**误工费46618元。事实和理由:孙**经营的伊春市乌马河区盛润建筑器材租赁站,年度收入1348627.65元,孙**的收入高于同行业收入的三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应支持误工费69930元,一审仅支持23309.92元错误。
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太平保险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孙*...(本文书还有2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