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开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开发支行)与被告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开发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行开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侯**偿还原告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30089.21元(2021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的利息按合约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侯**于2019年2月1日向工行开发支行申请办理了公务员类逸贷通分期付款业务,工行开发支行依约向侯**发放了信用卡,授信额度13万元,期限36个月,费率12%。侯**未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6月18日欠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共计130089.21元。
被告侯**辩称,借款属实,现无力偿还。
经审理本院认...(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