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诉被告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底,被告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号楼承包部分工程项目,后将防水项目交给原告,承包方式为清工劳务,被告提供材料和工具。根据进度付款,防水项目完工后付清。2018年12月16日,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到2019年1月21日因过年停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务费,至今尚欠84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汤**未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高**称其与汤**口头达成协议,约定汤**将其承包的顺义区后沙峪地区×××...(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