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租金200835.33元,从2021年6月1日起至被告将房屋归还原告时的租金(房屋占用费)按每月22916.67元另计;3.判决被告支付的房屋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归原告所有;4.判决被告立即将租赁的房屋及停车场归还原告使用(固定物品不得搬离);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8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阳朔县房屋,含**楼靠右楼梯间两间95平方,二至**楼半层有建好40间清水房出租给被告做经营宾馆使用**楼面及被告所租的右边门前停车场归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十五年,从2013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3月31日止;房屋每年租金250000元,租金从第六年开始第一次递增,递增比例为10%,递增金额为25000元,即年租金为275000元;从第十一年开始第二次递增,递增比例为1...(本文书还有4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