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商丘市豫双龙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商丘豫双龙公司)、段**及第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朱**,第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予以更换销售给原告的规格为160吨、125吨的二台废纸打包机,并承担更换费等相关费用;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第三人王**(系被告商丘豫双龙公司销售人员)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就被告商丘豫双龙公司(原称夏邑县双龙液压机械厂)生产的160吨、125妇女废纸打包机两台及11桶液压油出售给原告,共计货款329800元。原告向第三人王**支付部分货款后,被告段**、第三人王**及案外人段蒙恩将设备送至兰州市安宁区。原告在使用设备时发现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遂与段**及王**协调解决。第三人王**派人进行调试处理,因...(本文书还有2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