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卢**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居然之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押晓克,被上诉人许昌居然之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2020年12月15日,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许昌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郑*三方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附件在卷),该合同上诉人卢**没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仅在合同丙方签字,该合同内容未显示上诉人卢**的一切行为,而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错误作出判决,视上诉人卢**与被上诉人郑*为合伙,共同承担原告之诉求,没有...(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