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中腾公司与邓*并未对工程进行结算,一审判决以未经中腾公司盖章确认的《工程结算报告单》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中腾公司与邓*签订《大江郡二期玻璃栏杆工程安装合同》,约定采取综合单价包干,邓*以包工包料方式完成大江郡二期16、21#楼的阳台玻璃栏杆、16#、18#、21#楼入户花园铁艺栏杆、16#、18#、21#商铺铁艺栏杆、16#、18#、21#商铺屋顶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因邓*未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提前退场,剩余安装工程由中腾公司另外组织劳务队施工完成。邓*退场后,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中腾公司没有对《工程结算报告单》盖章确...(本文书还有107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