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周**,被告潘**,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92092元;2.本案2
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鉴定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82093元,其中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部分由潘**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1日,被告潘**驾驶桂d×××××号轻型普通...(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