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隆分社(以下简称城郊信用社兴隆分社)与被告邹**、被告黑龙江世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家园房产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2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7月30日,本案依法恢复审理)。2020年9月29日开庭审理中,原告城郊信用社兴隆分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孙**,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世纪家园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8月4日开庭审理中,原告城郊信用社兴隆分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家园房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城郊信用社兴隆分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执行坐落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产籍号为370-490-1/3-11-00**...(本文书还有2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