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2013年,苍梧县教育局计划建设石桥二中、务平小学等学校在内的多个教师周*宿舍楼,被告正地公司通过投标,于2013年8月8日中标取得了上述建设项目的施工资格;随后该公司又将该项目转包给了被告蔡**,并与蔡**签订了《施工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蔡**“按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执行,实行包工包料”建设上述项目;随后被告蔡**又以资金不足为由将该项目介绍给原告,要求原告代其履行施工义务。在蔡**的牵线搭桥之下,原告与被告正地公司签订了《施工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组织施工建设石桥二中、寒水小学、务平小学的教师周*宿舍楼项目,并“按业主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执行,实行包工包料”,总工程量估计为2148668.02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3年9月2日、9月3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蔡**给付了两笔资金各200000元,共计400000元;其中的243841元是向被告正地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7500元、项目管理费100000元、开标场地费3500元、中标服务费18041元以及有关费用14800元,剩余部分156159元是被告蔡**向原告索取的项目介绍费。随后原告随即组织人员、安排设备进场施工。截止2014年底,原告已按照技术要求将项目施工至**层框架(第**层天面已制模板并下好钢筋,但尚未捣制)。期间原告根据已经完工的工程量,以被告名义向发包方申请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分别向被告正地公司支付了建筑安装款350000元、其他工程款432500元等共计782500元。被告正地公司收到进度款后,迟迟没有将这些进度款支付给原告致使原告陷入了资金困境,无法继续组织施工,导致原告的建筑材料损失。原告曾于2016年3月将被告正地公司诉至苍梧县法院,期间被告蔡**于2016年4月7日向法院提交《说明》,原告此时才知道被告正地公司已经将进度款支付给了被告蔡**。由于被告正地公司主动找到原告要求协商...(本文书还有7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