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吴**、吴**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粤通公司辩称:其为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案涉损失应由财保福田支公司承担。
财保宜春分公司辩称:财保宜春分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人,其已经按照一审判决认定的180,000元赔付至吴**个人账户。本案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不应由其承担。
吴**、吴**、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程**、粤通公司向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403,836元;2.判令财保宜春分公司、财保福田支公司分别在各自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11日11时30分许,程**驾驶赣c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临武县...(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