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何**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何**答辩要点: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被告于2008年12月8日对原告承包期间截止2008年12月8日所有与煤矿有关的债权债务除股金外进行了对账,被告在上述期间欠太源煤矿煤款275000元,但该款实际是欠太源煤矿的,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权利,也应该由太源煤矿来主张,现原告直接起诉主张该款,主体不适格;2.该欠款被告已经清偿,在对账后,因原告跟被告陈述其与太源煤矿已结账,要被告将该款直接给原告,基于双方系亲兄弟,被告将该款陆续支付给了原告亲属,清偿了该对账单上的款项;3.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案涉债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原告不认可被告已经清偿的事实,坚持被告未清偿的...(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