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平*长福********(以下简称长福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福公司将长福麒麟海湾地下**层x号和地下**层x号两个车位使用权交给叶**;2.判令长福公司回购余下no.xxx车位优惠券42891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6日,叶**与长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长福麒麟海湾**幢**层xx号房,约定2015年12月1日交房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出卖人按日向受买人支付己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约定房屋总价1714455元,首付之后,余下1150000元申请房贷合同签订之后,叶**应长福公司要求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房贷,但因开发商法人变更和银行更名等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贷款叶**于2015年10月8日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1150000元由银行直接支付给长福公司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由于长福麒***小区的规划变更,无法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交房,在此情形下,长福公司与叶**于2015年4月签订了《优惠补充协议书》《优惠补充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就2014年12月17日公示的20号地块《总体规划方案变更...(本文书还有5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