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1)闽02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胡林蓉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林**出具本案《借条》后,实际收到的是案外人胡琳娜的建设银行转账95,000元,在案外人胡琳娜未确认其向林**银行转账的95,000元款项是否为本案《借条》项下借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仅以一张《借条》及与本案毫无关联性的dcc储蓄...(本文书还有2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