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陈*因与被上诉人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被上诉人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上诉请求:一、请求查清程**是什么时候想把“代理投资”转为债务的时间的,究竟是2018年11月20日还是2019年11月20日(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5、6、7、8、12)?并依法撤销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坦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我(郭**)与陈*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认定事实错误程**主张“存在恶意串通”应由程**提供恶意串通证据,不应该以“我未对接受无偿赠与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在与第三人产生利益冲突时,夫妻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应当对其家庭内部安排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对于无偿赠与房屋的目的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合理性”,就主观臆断我(郭**)在主观方面存在恶意串通,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1、在时间上我没有进行“恶意串通”客观条件因为程**在一审中没有提供“我什么时候知道程**与陈*之间有经济往来”的证据,但在一审中我已提供程**与我完整的短信截图及原始载体,说明我是2019年6月3日程**在和我大哥郭建东、弟媳妇刘*桥和我一起见面时(简称4人会议)程**才告诉我程**与陈*有经济往来(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9,此证据在(2020)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并且程**也认可),但法官不顾事实主观认定达不到证明目的没有采信,此时间节点(2019年6月3日)应该才是判断我是否恶意串通的关键证据,我是2019年6月3日才知道程...(本文书还有7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