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秦*岛公司辩称,本案起诉的案由为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院应按照该合同的雇主责任进行事实方面的认定,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认定,赔偿项目、免赔、赔偿前提及条件,而不是仅仅依据雇佣关系进行认定,由于该项承保业务为大额成批业务,前期原告同一时期投保的部分企业已经多次出险报案理赔请法庭核实本次事故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合同关系的关联性,并需要扣除伤者已经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工伤报销机构、其他保险主体等获得的赔偿鉴定等不属于保险赔偿项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恒基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人保秦*岛公司签订保险单号为:pzb*****************45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11月01日0时起至2021年10月31日24时止。投保原告雇员人数为50人,于庆艳在被保险人清单中。该合同特别约定内容记载为:1、医疗费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100元,后按100%比例赔付。……4、关于伤残、死亡案件的保险索赔,被保险人及雇员须取得劳*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非伤残、非死亡案件被...(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