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田*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结算时应对工程量和工作内容进行认定,森桦公司提交的《学院路北端回迁安置房项目3#楼田*劳务队结算书》(以下简称《结算书》)记载的工程量与谢*1在2017年6月30日签字确认的工程量不一致,不能将森桦公司后期填补的金*认定为结算金*;2.《结算书》中的单价明显低于双方《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单价,森桦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单价进行了调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3.一审判决混淆了支付凭证的金*和签收的金*,两者应当是并列而非累加的关系,一审认定的已付款中,2017年3月20日的微信转账4000元与同日的现金4000元是同一笔钱,2017年3月27日的微信转账10000元包含在同日的现金23000元中,2017年4月25日的微信转账1500元包含在2017年5月4日的现金23000元中,上述款项重复计算。
森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田*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森桦公司向田*支付工程余款85321元;2.判令森桦公司向田*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8532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本文书还有6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