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孙*杰于2016年至2019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利用担任某医疗有限公司全国销售总监,副总裁的职务便利,非法向代理商常某1(男,45岁,福建省人)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
被告人孙*杰、邢*后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邢*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已退赔相关款项。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其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处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伙同孙*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杰当庭辩称,自己与被告人邢*之间钱款是投资的经济来往,不是侵占公司钱款,而且数额也是不对的。而且自己没有索贿,常某1给我的钱是合作咨询费用,是支付我的报酬,不是受贿款,而且没有给他办任何事情。
被告人孙*杰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邢*给被告人孙*杰转账的钱款是双方投资理财的费用,对于邢*职务侵占行为,孙*杰并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杰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常某1给被告人孙*杰钱款不是基于被告...(本文书还有5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