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刘**、廖**、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700,并自2021年5月1日起按日3‰的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2、判决被告刘**、廖**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8000元;3、判决被告石**对以上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担保责任;4、判决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