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委托代理人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曲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诉称,原告是冀b×××××号货车所有人,2015年11月14日,原告的司机驾驶该车行驶到迁曹*湿地高速口北处时,因操作不当,扎入路西侧绿化带中,造成曹*甸区交通局公路及滨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带受损。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负全部责任。损失经曹*甸物价检查评估中心评估,绿化带受损为16872元,原告已经支付,另外原告还支付了施救费3000元、鉴定费506元,损失合计20378元。忻州市汇保...(本文书还有1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