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6年4月2日17时许,我雇佣的司机王*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唐志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冀b×××××号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市曹*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王*负全部责任,唐志无责任,王*承担自身车辆车损修理费、施救费。我是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本文书还有1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