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678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日2时许,我原告司机高亚男驾驶冀b×××××号货车,沿迁曹*由南向北行驶至迁曹*海高速桥下,与头北尾南停放的秦*存驾驶的车牌号为冀b×××××、冀b******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冀b×××××号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唐山市曹*甸区第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原告司机高亚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秦*存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为167810元,包括车损159510元,施救费3500元,公估费4800元。原告车牌号为冀b×××××号自卸货...(本文书还有1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