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单**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清偿借款本金15万元;2、判令二被告按月2%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款止。
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单**夫妇原在福宁集乡××××路南承包养殖猪场经营,李*兵也在本村猪场养殖,李*兵与王**系结拜兄弟,原告丈夫时怀革与李*兵关系较好,所以与李*兵、王**等相互经常联系。
尤*原告丈夫时怀革2014年主动脉支...(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