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民族****与被告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民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民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向原告河*民族****交纳取暖费45.5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9月26日,原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被告魏**签订《承德民族师专太阳能系统建设与经营合同书》,合同明确约定被告魏**出资在承德建设太阳能系统,同时享有男、女浴池的经营管理权十二年。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魏**依约建设了太阳能系统并对与持进行经营管理。经营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辅助热源费用被告均已缴纳。但一直未缴纳经营期间的取暖费用。原告认为取暖费与水电、辅助热源等费用同样系经营中产生的必要支出,依据交易惯例,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魏**辩称,2006年7月13日,原承...(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