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余**与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19)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上诉请求:1.在原审判决基础上,增加陈*应偿还借款本金661.28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陈*负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比较复杂,时间跨度较长也存在多次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据,均应视为陈*向余**的借款本金。一审对余**提交的7份借条总金额1647.28万元未能全部认定为本金错误,应在一审判决结果的基础上增加661.28万元借款本金。
陈*辩称:应当以能够查明的出具借条后实际发生的资金往来作为认定借款金额的依据,余**主张按照出具的借条认定借款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案件受理费由余**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仅凭余**提交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认定借款金额错误双方自2011年就开始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因双方系朋友及合作关系,相互比较信任,大部分借贷均是双方电话或者口头沟通后相互转账,未进行书面的表述和记录原审中,陈*提交了转账给余**的5700多万元银行流水,余**提交了转账给陈*的3000多万元银行流水,法院均未核实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借款作出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案涉借条实际上是余**为对外借贷使其承建时代...(本文书还有58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