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泽、邓*,由邓*驾驶属刘*泽购买的云d×××××号微型车在宣威市龙潭镇陆泉村委会陆家湾村被害人程某家将程某家的两头黄牛盗走,后将两头黄牛运至宣威市落水镇由被告人刘*泽将盗窃的两头黄牛以22500元卖给左某某,左某某给付了人民币18000元,2016年4月14日,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被盗两头黄牛价值人民币21800元。破案后,被盗两头黄牛已由被害人程某领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程某的报案材料和陈述记录证实:2016年4月11日夜里程某家关在他家牛圈内的两头黄牛被盗。
2、邓*供述证实:2016年4月11日凌晨邓*伙同“瞎子”即刘*泽两人到宣威市龙潭镇一个村子偷到两头黄牛,后二...(本文书还有1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