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与被告应**、张**、章**、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及其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张**及张**、章**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诉称,原告与被告应**、张**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砂石加工承包合同》约定:将被告租赁位于铜陵市(金丰实业)进行砂石加工场地承包给原告,并由被告提供砂石原料,原告确保每月最低生产6万吨成品砂,按13.8元/吨(不含税)收取承包费用,且原告需支付保证金10万元于生产后三个月返还。若被告未能满足成品砂达到6万吨的原料供应,则按每吨2元补偿给原告。2020年3月30日,四被...(本文书还有17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