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刘**、陈**、李*、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吕**,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刘**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向**工资16169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以161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2月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原告应被告刘**的邀请到缅甸做工。原告在被告刘**、陈**、李*与陈*等合伙开发的缅甸的金矿“宝兴矿业”“麦谷金矿”提供劳务,被告承诺原告保底工资15000元,并以计件的方式计算工资,多劳多得。由于被告方长期拖欠工资,原告生活无以为继,不得已于2020年9月17日与其他工人一起找到被告进行理论。被告刘**、李*、陈**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资,并承诺若未按时付款,公司将负责工人八九十月份的保底工资及机票损失,并承担签证费用及延期罚款费用。由于被告到期未能足额支付工资,原告只能带着“麦谷金矿”二工区工人...(本文书还有5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