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徐*、陈**诉被告凌**、黄**、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徐*、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关于转让合恒村甲逢10组宅基地的《协议书》无效;2、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宅基地转让款16万元;3、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上述宅基地转让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利率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5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三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名下位于田东县宅基地的使用权,面积为4米×13.8米,总价为33...(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